其他法律中的书面合同
关于商品房买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关于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具体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写的书面要约。为了准确迅速处理保险业务,投保单的格式和项目都由保险人设计,并以规范的形式提出。投保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被保险人名称、地址、保险标的的名称、投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起止日期等。
二是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保险证明,内容比较简单,只记载保险标的等主要事项。如果有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必须在暂保单上注明,以作为将来的依据。暂保单的效力和正式保险单是一样的,有效期最长一般为30天。在暂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担险人应当按正式保险单所记载的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当正式保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暂保单也可以在正式保单出立之前停止效力,但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无暂保单,有时人寿保险的代理人第一次收取保险费时,所开列的收据就具有暂保单的效力。
三是保险单。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单应力求订得完整、明确。
四是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指保险单以外的一些保险合同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其内容仅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险别、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保险凭证中未列入的内容,以同类正式保险单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定条款,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保险凭证通常在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业务中被采用。
五是其他书面协议形式。除上述四种形式外,保险合同还可以采用其他的书面协议形式,如附加保险条款和批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因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有变动,就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新的内容或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因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或者在保险合同上记载附加条款,以增加原保险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