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付款结算方式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的确认

  二、合同约定的付款结算方式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的确认

  对于销售货物,税法规定了各种结算方式下的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在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下,出现了一些确认收入的特殊情况。如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