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家所有权

(六)国家所有权

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动产和动产;国家出资的企业所属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