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推出了灵活多样的税收政策。从《民法典》看,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以及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都能享受房屋不动产的所有权。但站在税法的角度看,由于单位性质不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目的不同,对如何纳税产生较大影响。对于作为营利法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其他的除个人以外的民事主体,销售自建不动产采取全额征税,而销售非自建不动产采取差额征税。对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来说,政策设定也较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不征税。
对于个人成员之间因离婚、继承等发生产权转移的,给予免税的规定。税法规定的情形具体为: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对于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借名买房的问题。因为国家限购政策或其他原因,假设甲想购买一套房子,但是自己没有资格或不符合条件,就借用乙的名字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并以乙的名义进行了房屋不动产登记。若干年后,可能发生争议,乙想把房子据为己有拒不交还,为此甲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甲胜诉,取得了法院的判决书。这里甲既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不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契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申请变更登记,应在变更登记前,变更登记人应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甲以自己就是原来的买房者拒不缴纳,这时候该怎么办?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为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这个借名买房合同,暂不论其在《民法典》上的效力。我们要说的是甲把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乙的名字之后变更为自己的名字,该不该缴纳增值税?依笔者看,不应该缴纳增值税。一是分析其行为方式是有偿销售还是无偿?如果是销售,从对方取得经济利益了吗?如果是无偿,属于赠与、继承还是其他?其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行为处分方式。二是从实质课税上看,这个房子的买方就是甲,乙是被借名者,两者不存在民事交易行为,所以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