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生态节能企业的税收优惠
2025年08月10日
三、环保生态节能企业的税收优惠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并按规定的标准征税。为节能环保,对汽车、汽油、木制地板和电池征收消费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对税收优惠,对管理上实行备案制。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