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我们从税法规定来看,仅限于有偿转让房屋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排除了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关于个人转让房屋不动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这里涉及《民法典》中的赠与、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遗赠,是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在《民法典》“赠与合同”中也强调了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不履行义务还可以撤销赠与。这都是附有义务的赠与,只是处理财产的时间段不同而称谓不一样罢了。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一下遗赠扶养协议,受遗赠人要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如果遗赠人突然得个大病,动辄上万元,就是大病报销完,也承担不少。依笔者看,这个协议表面是赠与,而里面暗含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交换,实质不应该算是赠与行为。如果不是赠与,那么受遗赠人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手续时,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从遗赠扶养协议性质看,仍属于继承的方式,应该排除在征收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