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纳税人财产和贪污国家税款
2025年08月10日
(一)侵占纳税人财产和贪污国家税款
典型案例:刘某某、禹某、李某、陈某犯贪污罪案 (23)
案件基本情况:
在刘某某、禹某、李某、陈某犯贪污罪案中,刘某某利用收取较低税率开出税务发票的方法,在纳税电脑系统中先录入纳税信息开出真发票交于纳税企业或个人,再在系统中以书写错误、系统跳号、开错票等理由将开出的税收缴款书和发票作废,单独或伙同其他被告人将税款全部占为己有。四被告人为南京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2个应税企业和个人开出51份税务发票,收取税款9 230 617元。另查,被告人禹某以向宜昌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款为由从刘某某处索要赃款19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刘某某、禹某、李某、陈某身为国家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较低税率收取应税企业和个人纳税款不入账的方法,非法侵吞税款共计9 230 617元,4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本案评析:在本案中,4人将国家税款据为己有,侵害国家财产;同时禹某索要纳税人的财物,侵害了私人合法财产。这些都是《民法典》不容许的,也是刑法不容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