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分属不同的部门法

(一)两者分属不同的部门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该《民法典》条文表述中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一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并且指出了民事主体的范围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是民法是私法领域,调整社会生活的内容丰富且全面。

四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些是法定的,但更多的是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约定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是民事主体救济渠道,包括和解、仲裁和民事诉讼。

税法调整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税收关系,其内容既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实体立法,也包括税收征管、税收行政复议、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程序处理法。

综合《民法典》的相关条文,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一是调整的对象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与税收管理相对人,这种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

二是调整的范围是税收征纳关系,如哪些行为应该缴纳税款、怎么履行义务、如何缴纳,以及征纳关系双方在此过程中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当然,这里面既有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也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两者的权利义务不像民事法律关系那样存在对等。

三是税法属于公法范围,既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也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把税收的公共功能凸显出来,突出了国家机关的权力属性,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管理秩序。

四是税收管理相对人救济渠道,包括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是税收管理相对人申报纳税的义务具有法定性。税收具有法定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要求税收管理相对人必须履行申报纳税的法定义务,是由税收的国家属性决定的。这个义务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相对人在一段时间内都无权改变税收法定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