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6.保证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税务机关应该使用《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使用《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自动解除担保。权利行使有期间,必须在规定的缴税期限届满60日内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尽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没有规定这个文书,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民法典》的要求,都必须下达税收文书。纳税人或纳税担保履行完保证义务,保证责任消灭,此时不用通知也自然解除。但是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这就意味着在不能清偿时,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清偿税款的连带责任,不过如果纳税担保人清偿后,可以向纳税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