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民法的溯及力与税法的溯及力
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经常指一部新法实施以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效力,如果具有法律效力,就有溯及力;相反,就没有溯及力。《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一个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当然,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情形,就是立法法中所说的特别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