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借鉴:
典型案例:杨某某、曲阳县国家税务局行政赔偿案 (52)
案件基本情况:
1996年4月,杨某某购买解放142主车牌照号为冀F×××××、挂车号1568一辆用于交通运输经营。1998年8月1日,税务局通知其应缴纳增值税17 215.58元、滞纳金7 299.41元。杨某某以自己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由,拒绝缴纳增值税。1998年11月8日,曲阳县国税局作出(98)国税第03号查封扣押证,将杨某某经营的解放142汽车主挂车一辆、煤23.5吨扣押,并于11月15日送达(98)曲国税字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杨某某不服向曲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曲阳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6日作出(1998)曲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1)依法维持被告(98)国税第03号查封扣押原告解放142汽车主挂车一辆、煤23吨的具体行政行为;(2)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7日作出(1999)保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书:(1)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1998)曲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2)撤销曲阳县国家税务局(98)国税字第03号查封(扣押)证。
2000年6月9日,曲阳县国家税务局又以同一事由作出国税稽封扣字(2000)第1号查封(扣押)证。2000年12月8日,曲阳县价格鉴证中心对杨某某被扣押的142型解放汽车进行了估价鉴定,作出曲价鉴字(2000)第115号河北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拍卖底价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 000元)。2002年7月15日,曲阳县国家税务局作出关于依法处理杨某某被扣押汽车的决定,决定依物价部门的拍卖底价12 000元,扣除扣押期间保管费用后的剩余部分3 000元抵缴税款,并当即入库。
杨某某又提起诉讼,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3)行监字第460号行政裁定书:(1)本案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5年11月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2015)冀行再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1)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保行终字第106号行政判决及曲阳县人民法院(2000)曲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2)撤销曲阳县国家税务局2000年6月9日作出的国税稽封扣字(2000)第1号查封(扣押)证。2016年10月27日,杨某某申请行政赔偿,在法定期限内,税务局未作出是否行政赔偿的决定,因此,向本院提起诉讼。
争议的焦点:如何计算应赔偿的损失?
税务局的观点和理由:应按直接损失计算赔偿。理由是按照车辆当时的价值进行估价合理合法,河北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完全正确。至于其他已交费用均不属于直接损失。主张的营运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营运损失是正常经营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对该损失国家赔偿法规定不予赔偿是非常明确的。
杨某某的观点和理由:应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返还等数量的煤炭。理由是在进行价格鉴定时,该车辆已被非法扣押多年,车辆自然毁损严重,货物严重风化,鉴定价格较低,应按原价值赔偿。营运车辆在营运期间缴纳的养路费以及运管费等事实客观存在,应当赔偿。对差旅费等其他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予以认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曲阳县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查封(扣押)杨某某的车辆及煤炭的国税稽封扣字(2000)第1号查封(扣押)证,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行再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予以撤销,对杨某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因车辆及煤炭已经被收归国库,抵缴税款,无法返还,曲阳县国家税务局应给付相应的赔偿金。(2015)冀行再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同时对杨某某被扣押的解放汽车价值人民币22 000元,煤炭价值5 000元,与曲阳县国家税务局通知杨某某缴纳的税款相当,不存在超值扣押的情形予以认定。一审判决对杨某某被扣押物品的直接损失认定为27 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受害人人身权受到侵犯,取得赔偿的情形。赔偿请求人杨某某因财产权受到侵犯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赔偿请求人杨某某主张车辆经营营运损失、交通费、住宿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本案评析: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定要明确赔偿程序。首先是税务机关的扣押行为被法院撤销,这是行政赔偿的第一步。其次是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如果能够达成协议,支付赔偿金,则行政赔偿终止;如果拒绝赔偿,或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则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后是法院判决,确定赔偿的金额。在这期间,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主体要结合行政赔偿的特殊要求,提出自己合理的诉求。还应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据,尤其是直接损失的证据,这种证据的要求与民事证据的标准一样,固定下来,提交法院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