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规定了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属于应税行为。那么这个权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呢?从《契税法》第二条可知,其既包括土地的用益物权即土地使用权,也包括房屋的所有权。至于在不动产设定的其他用益物权,例如,在房屋上设立的居住权、地役权、土地上设立的地役权,则不属于应税对象。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其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一并转移的,只不过是一起转移,并没有区分各自的价值。这一点是必须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