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的选择与税收风险控制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对比了部分税种的纳税人与民事主体,看到了一些税法在纳税人设定上的差距,以致可以影响我们在民事主体上的选择,合理地规避部分纳税责任风险。
民事主体不同,影响税种的确定和享受税收优惠,进而可能会引起税收负担不同。一个自然人与另一个自然人投资开办企业,假设在其经营项目上一致,那么所适用税种税率都一样,但是选择哪一种民事主体形式,可能影响税负。如果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那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投资分红由投资者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具体的征管实务中,国家有时出台一些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优惠政策,所以不同的民事主体可能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民事主体不同,纳税责任不同。《民法典》规定不同民事主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从而导致承担的纳税责任不同。如果选择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这些都要承担无限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无限责任,并不是永无止境,而是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限。当然,在深圳已开展个人信用破产试点,适用于一些无力偿还欠税和债务的自然人。选择法人形式,则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涉及清缴税款,这些不同的民事主体因承担责任不同而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