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四、结论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增值税上货物同《民法典》上的动产基本一致。尽管增值税立法没有从民法的角度去解释货物,但从社会日常生活实践来看,货物属于动产。

二是增值税不动产与《民法典》不动产是包含关系,税法上把建筑物和构造物作为征税对象,这仅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部分。《民法典》对什么是不动产并没有作出定义,顾名思义是不能移动的财产,它只是物的一种。相反,增值税对这个应税税目做了一个概念性的描述,有利于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征税。依笔者看,之所以《民法典》没有对不动产做确定性的解释,是因为日常生活中的不动产太多了,举不胜举,比如土地、矿藏、高山、湖泊、河流、森林等,无法做出明确的界定。而税法上予以明确,界定清楚,是税收法定的要求,更是防范征纳矛盾的需要。

三是增值税上所说的无形资产有一部分是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我们《民法典》上所说的用益物权的范畴,有一部分是技术、商标、著作权,属于我们《民法典》上所说的知识产权的范畴。但这仅仅是税法上列举到的应税项目,而《民法典》上的用益物权较多,且以土地为主。税法把土地使用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了征管范围,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了免税的政策,其他的由于不易操作而没有纳入日常征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土地用益物权,笔者认为,税务部门根据《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应当给予明确的答复,界定清楚征税范围,减少歧义。

四是判断民事行为中涉及的物和物权变动是否征税的标准:(1)标的物符合增值税应税范围;(2)行为方式符合税法规定的方式。对于行为方式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方式,增值税对物的所有权和物上的权利处分有明确的规定,只存在销售和视同销售两种情况,并且什么是销售和视同销售的情况实行了正列举式说明。在征税时,一定要统筹考虑这些因素,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严格征免界限,既要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