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之债和税收之债
民事之债,是指民事主体因为履行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等产生的债权。这种债权广泛分布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而税收之债是国家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而要求税收管理相对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产生的债权。税收之债不是合同之债,是法定义务产生的债权债务,除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外,还可以有限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之债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