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和名称权

(三)姓名权和名称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名称,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