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关于损失的规定

  二、行政法关于损失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构成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按照民法上的侵权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侵权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或者受委托的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应指正式在编在岗履行职责的人员。

(2)行政机关实施了侵犯相对人财产的行为,如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未立即解除保全措施等。这种侵犯行为,必须是经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者尽管没有被直接确定为违法,但是已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撤销。

(3)行政机关的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实际损害,这种损害应当是实际的、已经发生的、可以计算的。

(4)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与相对人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相对人的损害是由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的。

在这些行为中,如果是行政行为本身造成的,且被确认为违法行为,则应承担国家赔偿;如果不是由行政行为本身造成的,则由具体的实施机关承担,并向故意或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关于如何计算损失和确定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以上条文,对损失既明确了其内涵,又明确了损失的计算方法,归根结底,行政法上考虑的是直接损失,没有考虑相对人的潜在利益或期待利益。在计算直接损失时,不仅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的计算方法,而且还可以参考民法中关于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方式,因为在这方面,两者是基本相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