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上规定的情形,该民事法律行为最终被撤销,未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还规定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符合善意取得情形外。其实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尽管不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形态中的类型,但是追回不动产或动产,也视为原来发生的交易不产生效力。在存在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可能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处分的情况,如果在处分以后,按份共有人达到法定同意的标准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该民事法律行为将产生合法的效力,否则该行为将无效。这个情形,多见于婚姻家庭中处理家庭财产,如果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有,那么处分该财产时应当经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否则不产生转移的效力。在撤销中,还存在赠与人的撤销情形,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出现法定情形也可以撤销,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在赠与被撤销的情况下,财产即使之前发生转移而最终也被收回到赠与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