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契税方面
《契税法》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这说明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得到了《契税法》的认可,并同意给予退税。但是这种退税行为,只限于办理登记之前,对于登记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再给予退税。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这一条其实是对《契税法》登记后涉及退税的规定,强调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是退税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既可以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解除合同。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如果是在产权转移登记后,即使双方达成协议,也不退税;如果想达到退税的目的,必须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这样才有可能退税。
其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文件规定的“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后,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才予以退税”的规定,是与《民法典》相抵触的,因为《民法典》规定了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只要一生效,就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至于办不办理登记不影响物权的变动。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生效,物权随之发生变动,那么民事主体可以持判决书或裁决书办理产权登记,登记到原权利人名下,也可以不去登记,但是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公告这样规定,主要是防范随意确认合同无效、偷逃税款的行为,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民事主体的自治行为,也在无意中增加了民事主体的诉讼成本。如果在登记后想申请退税,必须打官司找仲裁拿到判决书、裁决书,是不是有点过?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这里,强调了合同解除的时间,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并不是税务公告所称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能不能申请退税?笔者认为,应该给予退税。理由是解除合同的理由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并得到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要件,应该得到税法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