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解除、被撤销与退税
2025年08月10日
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解除、被撤销与退税
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解除、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款,税务机关在查实的基础上应当给予退税。《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但是否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后,都应该退还缴纳的税款呢?这个不一定。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如果在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后,存在财产返还、恢复原状、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情况。如果是财产返还、恢复原状,对符合已经缴纳税款退税情形的,应该给予退税;对于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情形,属于部分履行,应该根据情况给予不同金额的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