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证期间

3.保证期间

在纳税保证中,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笔者认为,确定纳税保证期间为60日,有利于维护税款的安全。同时,规定了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间,有利于督促纳税保证人及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