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人占有房屋不动产应缴纳的税收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同时,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如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对一些免征情形,主要适用于一些非营利法人。当然, 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农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税法有可能加速立法步伐,在“十四五”规划里面已经提到。从上海试点的情况看,重点是针对个人住房征收,原来的房产税法在适用上把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纳入了免征房产税的范围,现在国家打击囤房、炒房行为,在保证人的基本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人均居住面积等多种因素,确定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内容:
(1)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2)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3)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该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5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