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下的标的物与增值税应税对象
2025年08月10日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下的标的物与增值税应税对象
《民法典》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单独列入一章,因为这些合同都是公益性合同,消费对象是一般的社会公众,涉及的都是民生事项,需要保障这些人基本的正常生活,所以这些合同具有特殊性,必须对供电、水、气、热力的供用方施以某些强制性义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因此,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标的物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与之相对应的是增值税也把这些货物列入特定货物,实现较低的税率9%,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这些货物都有明确的注释,例如,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同时,对经营这些特定货物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如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