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民法上承担责任的原因与税收违法行为之过错
《民法典》中关于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原因有许多种,如过错、故意、恶意、过失、知道、应当知道等内容,但核心主要是过错。过错是《民法典》区分责任的重要标准,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侵权责任上,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同样强调了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推定和责任法定的原则。2021年《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增加了没有主观过错,则不进行处罚的规定,反过来讲,实施的违法行为是故意或主观过错的,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过错无论对《民法典》来讲,还是行政法来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