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保管收入与增值税应税对象
2025年08月10日
十三、保管合同保管收入与增值税应税对象
《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税法的规定,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属于仓储服务。因此,保管合同业务应该属于仓储服务。如果保管合同有偿服务,是一种销售服务行为,应该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畴。但对于无偿提供的保管服务,如何征税呢?税法中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情形为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征税?公益事业这个好认定,都应该是免费的,不征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开展的免费保管业务,也应该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不征也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关键问题是保管业务中存在有偿和无偿之混合,如何界定区分征税问题?笔者认为,在征管实务中,确实很难,在目前情况下,建议明确只对保管业务中的有偿部分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