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役权

(五)地役权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此次《民法典》编纂新设立的用益物权,它既不同于相邻关系产生的相邻权,也不同于占用使用不动产的租赁权,它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地役权人在不动产上的权益,建立在供役地权利人不动产基础上的用益物权。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设立了5项土地用益物权,这些物权都可以流转。但是对于流转设定了不同的条件限制,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都规定了不得改变用途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与住宅一起转让,即使不与住宅一起转让,其受让对象都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土地用益物权除了正常地流转外,有的还可以依法继承使用权,例如,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对于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死亡后因继承取得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分离,因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自然取得不动产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没有住宅,将不能继承。当然,购买的商品房,里面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是一体的,一起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