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购货物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代理购买货物,向销售方支付价款,并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的行为。税法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这时对销售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对收取的手续费按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这里规定的代购行为,关键是受托方是以委托方的名义与销货方从事代理行为,且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客户单位名称为委托方。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则应按货物的销售额含取得的手续费按照货物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