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的应税行为
行为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的特定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现行属于行为税的税种为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征税,《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了占用耕地征免减税的各种情形。
印花税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经济凭证的行为征税。这个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具体表现为经济凭证的书立。《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实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车辆的行为征税。《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契税是对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征税。《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上述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契税法》规定征收契税。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这个行为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仅是单纯的排污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损害,可能构成侵权,这个时候的排污行为发生了改变,成为了侵权行为,具有了相对人。
从以上行为税中分析可以看出,税法中的行为,有的是存在相对人,例如,书立的合同书据、购置车辆、房地产产权转移;有的并不存在相对人,例如,排污行为、自然人在自己的耕地上从事非农业生产或者进行非农业建设。当然,耕地占用的行为既存在有相对人的情况,即通过国家征收变更土地性质再出让给纳税人占用,也存在没有相对人的情况,即在自己的耕地上建设。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与应税行为是不一致的,存在相对人下的应税行为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不一定都是应税行为,只有在税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变成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