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交付的合同附随义务

  一、发票交付的合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主给付义务之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从给付义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作为买卖双方记录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征收税款的依据,对于买卖双方和税务机关都有很大的作用。

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如果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使购买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现在,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明确开具的发票类别,如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明确开具发票的时间与付款一致,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都明确了交付发票的义务,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不能交付发票的行为,视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