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

1.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有偿有同样的表述。从社会生活角度看有偿,主要指货币和物的交换、物和物的交换、以物换取其他经济利益如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