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解除或被撤销与发票处理
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情况下,如果符合货物与劳务税规定的应开具发票的应税对象,销售方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确定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那么必然发生财产返还的情况。出现财产返还,即是税法规定了销货退回。当然销货退回,不一定全部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被确定无效的情形,但被确定无效,必然发生销货退回。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这一条从根本上规范了税务机关在发生销货退回情形下如何处理发票的问题,是税务机关处理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最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