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管理相对人与《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
2025年08月10日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管理相对人与《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是关于税务登记对象的表述。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具体就是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至于事业单位,从《民法典》的角度看,包括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是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表述相对应的,《民法典》没有这样的表述,不承认这是一个民事主体。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里面,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文书送达的对象,出现了公民和同住成年家属的表述。公民出现在征管程序法中实属不该,因为从实体法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看,对于个人,从来没有出现过公民的表述,都是个人或自然人。公民是宪法上的一个概念,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言外之意排除了没有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就是中国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笔者建议,如果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应把公民改为自然人。至于同住成年家属,是借用《民事诉讼法》的一个概念,理应按照《民法典》中有关概念去理解。同住,即在一块居住,居住在同一个单元或庭院;成年,即年满18周岁,但是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家属,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亲属。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看来,判断同住成年家属还是有一定难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