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应重视利益平衡

3.税收执法应重视利益平衡

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赫克指出:“法律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的冲突,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法官要善于发现法律规则的目的,通过创造性的、合理的解释去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判决书称:“税务机关应当在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理期限内核定和追征”;“但对于拍卖活动中未实现充分竞价的一人竞拍,在拍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即使拍卖当事人对拍卖效力不持异议,因涉及国家税收利益,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并非绝对不能质疑……特别是本案以预留底价成交,而拍卖底价又明显低于涉案房产估值的情形,即便德发公司对拍卖成交价格无异议,税务机关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也可以不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另行核定应纳税额。”我们在研究了以上判决书的表述之后,可以得出这样的思考:一般情况下,鉴于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强调公共利益的税法与注重契约自由的民法在利益追求上并无矛盾。但在发生诸如本案中可否核定应纳税额的冲突时,是否绝对排除税法的适用,除了遵从现有法律规定,也应进行合理的利益衡量。如果对此类拍卖过程存在诸多瑕疵的拍卖都不能依法核定应纳税额的话,将会极大地破坏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及公平的税收环境。我国司法审判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利益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对德发案的再审判决作出后,对于如何理解该判决、税务稽查部门职责范围、税收核定权及税款滞纳金等问题的争议一直未停止。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更借此呼吁:在今后的税收立法及执法层面,贯彻利益平衡的理念,以构建深层次和谐征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