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

1.代理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这里的代理人应该适用《民法典》中有关代理的规定,查看授权委托书,确定代理权限,把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监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但是,如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理人应具有一定经营资质或资格作为条件的,那么代理人应为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