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与增值税应税对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只要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都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并且《民法典》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因此,《民法典》上的买卖重点考虑有偿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两个关键因素。而税法上关于销售的定义与买卖合同中的买卖是相同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可能有人说,用货物投资能够取得经济利益,就不是买卖合同。笔者认为,用货物投资取得经济利益,仍需按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投资成本,以后再进行企业分红,实质上仍属于对货物的买卖,再换算成等额货币。对于所有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都是增值税考虑的对象,是否征税,主要依据是标的物是否为税法规定的应税范围。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法律禁止成为买卖对象的物,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上述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买卖合同自然无效,也谈不上征税。征税的对象都是可以交易的合法标的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并不是全部符合税收法律要求和规定的应税货物,即存在买卖行为,但对其标的物并不一定征税,但对销售的标的物征税,应该属于买卖行为的范畴。
标的物不同,设定的税率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通过对不同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设定不同的税率,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促进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实现对物和纳税人课税的公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销售特定货物或进口特定货物,税率为9%:(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也适用9%的特殊税率。
股权转让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什么是股权?综合《公司法》中的有关表述,笔者认为,股权是集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所谓人身权益,是指持有股权的人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等享有的权利。财产权益,是指持有股权能够带来经济利益。股权在有限公司就是股东享受的权利,在股份公司是以股份的形式出现,在上市公司则以股票的形式表现。股票其实是一种股权,持有股票的人享受股东的权利。税法上对股权也有表述,例如,《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从这里是不是可以得出国家税务总局把股权与股票作为两个概念并行使用,且认可股票不是股权?股票买卖说到底就是股权转移行为,是否征增值税呢?如果征税,具体的依据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文件在谈到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时明确答复,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其依据是股票属于有价证券。在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属于金融商品时,应从商品的本质属性来分析,金融商品应是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并且主要以交换为目的的资产。按此逻辑,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但股权不是。《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属于证券的范畴。股票在股份公司就是股权,对股票征税等于对股权征税。但是股权不仅仅是股票,还包括有限公司的股权。如果对股票征税,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记名股票转让是不是也得征税?如果不征,会不会引发税法不公平?另外,股权转让的形式多样化,如果征收增值税,应该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营改增之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笔者认为,从税源监管和公平税收的角度,对股票征税,也应该对股权转让征收增值税。当然,对自然人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