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取得的行为方式

(六)物权取得的行为方式

《民法典》中涉及物权所有权变动的方式。

一是合同协议、法律事件等法律事实,如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合同,包括有偿、无偿:有偿的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无偿的包括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当出现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件,那么继承就成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具体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二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主要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三是一些事实行为,如建造房屋。

四是所有权人放弃物或其他人拾得抛弃物。

物权强调的是物上的权利,但对于物上的权利行使过程中,如何课税,则是税收法定的要求。综观所有的课税对象,无一不是对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取得的物、物权和行为进行课税,这正反映了税法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