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行为人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他人名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捏造、歪曲事实;(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