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的清偿责任

(一)社会保险费的清偿责任

典型案例: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海宁市某某化纤针织厂(以下简称某某化纤厂)等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行政非诉执行案 (31)

案件基本情况:

某某化纤厂系私营独资企业,凌某为该厂投资人。该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税务局已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后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某某化纤厂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因凌某为该厂投资人,故申请追加凌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争议焦点:凌某作为投资人,是否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税务局的观点和理由:可以。理由是凌某为实际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应负无限责任,故申请追加凌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某某化纤厂和凌某的观点和理由:未提交答辩。

法院裁定:

经审查,法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某某化纤厂至今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481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系个人独资企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作为出资人的凌某对被执行人某某化纤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申请人海宁税务局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凌某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追加凌某为本案被执行人;(2)被执行人凌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缴纳社会保险费1 937元及滞纳金251.81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案评析:

尽管不是清缴欠税,但是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与税款的义务应该是同等重要,当然社会保险费的清偿义务一般来说高于税款。在纳税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只要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自然人或投资人或合伙人追缴所欠税款,最终达到清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