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务的代理

(三)其他事务的代理

其他事务的代理主要是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委托人、受托人既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对委托代理,既有有偿行为,也有无偿行为。税法中把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有偿代理服务作为销售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把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尽管这个规定把个人无偿提供代理服务排除在视同销售行为之外,但是监管的难度亦然不小,因为涉及面广且合同形式多样。税法中特别规定了两种形式的代理服务:

(1)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2)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在确定如何征收管理上,也有一些特殊规定,如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代理业,都属于税法上规定的代理服务这个税目,如邮政代理属于邮政服务;广告代理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还有一些例外情形,如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