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用益物权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土地用益物权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用益物权人是土地的使用人,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当然,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一些税收政策也在变化当中。

地役权人是否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地役权人并不一定要实际占有他人的土地,所以地役权人不一定成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有当地役权人实际占有他人土地的时候,才能成为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但现实存在这样的实际情况:供役地权利人为了实施地役权合同,虽是实际的权利人,但并没有实际使用,而由地役权人间接使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依据地役权合同确定地役权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存在这样的实际情况: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达成协议,地役权人要求供役地权利人承诺自己土地上已盖的一层房屋不再加盖,以提高自己房子的价值与观景效果,这个时候地役权人并没有直接或间接使用供役地权利人的土地,而是利用供役地权利人建筑物不动产低矮的价值取得地役权,那么,供役地权利人是实际占用土地的纳税义务人。需要强调的是,土地用益物权人有时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是分离的,在日常征管中要特别注重这一点。

对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不仅可以从土地的用途考虑,还可以从土地用益物权的类型考虑。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笔者认为,指的就是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土地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