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的合理性
2025年08月10日
3.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的合理性
德发公司认为:税务机关没有邀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参与核定,且对申请人当年拍卖物业状况,例如,面积、层数、建筑结构、毛坯或装修情况、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利用现状(租或空置)及权属状况等一无所知,却在拍卖5年后,仅凭从房管局取得的与其拍卖房产综合情况差异较大的零星房产的成交数据,就对其拍卖房产的计税价格进行核定,属于滥用执法权,据此核定的税款偏高、不合理。第一稽查局主张:由于德发公司委托拍卖的标的涉及较大面积的车位、写字楼及商铺,要找到拍卖时间、标的规模、性质、所在地理位置及标的租值等指标都完全相同的参照物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对拍卖标的周边的、相近日期的、物业状况与拍卖标的接近的写字楼、商铺及车库进行摸查并记录,并将所记录的资料交给市房管局有关部门查询交易成交价格。在充分参考市房管局的相关交易信息,及考虑德发公司一次性大批量委托拍卖房产的情况下,第一稽查局对德发公司采用核定方式查补营业税。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均认为: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年1月,德发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被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中有关加收滞纳金的部分,驳回德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