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

  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

税法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特别是利废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该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对综合利用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电力、热力,给予100%的退税,要求产品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文件,对再生资源的回收进一步阐明了相应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该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