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益物权与税收

第三节 土地用益物权与税收

关于土地所有权,《民法典》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个形式。法律禁止土地私有,并且对土地明确了用途,改变用途必须审批。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三权分离,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民法典》涉及土地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民法典》对这些用益物权如何处分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与税收又有哪些联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