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直接涉及税款的条文

  一、《民法典》直接涉及税款的条文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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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把税款同民事债务清偿并列,且在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之前,虽然没有明确界定清偿税款享有优先权,但足以说明清偿税款已经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义务确立下来。因为这是由税款的性质决定的,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密不可分。对于民事主体关于解散清算过程中清缴税款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之中,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同时,我们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中可以得出结论:税款是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的,不仅仅是基于继承或其他财产转移行为本身产生的税款,还应该包括之前欠缴的税款。当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