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立足实然行使审判权

2.法院应立足实然行使审判权

不同群体有不同的法治思维方式:多数法律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以及部分法学家的思维是“实然性”的,主要是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具体案件合法性及解决法律纠纷;而多数法学家及普通民众则倾向于“应然性”思维,即倾向于运用法学理论判案,致力于推进立法创新与完善。

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保障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税务机关对作为计税依据的交易价格采取严格的判断标准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目的。如果不考虑案件实际,一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则既可能造成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名排除税务机关的核定权,还可能因市场竞价不充分导致拍卖价格明显偏低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因此,有效的拍卖行为并不能绝对地排除税务机关的应纳税额核定权,但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时仍应有严格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前,关于本案中税务稽查部门对类似案件有无处理的职权,以及能否对经过合法拍卖的不动产核定计税价格这两个焦点问题,很多人持否定的态度,特别是认为本案中核定权的行使粗暴干涉了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能立足于现有法律及规定,明确认可税务稽查部门的职权及核定的权力,坚定了税务部门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决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