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共有的析义
“共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文件新出现的一个名词,应该是呼应了这次《民法典》的编纂。《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文件的规定,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和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而造成房屋权属转移的情形属于应征契税的范围,可以知道按份共有的情况才产生份额的转移,无法确定按份共有的,就是共同共有。目前,共有主要发生在三个领域,一是家庭范围;二是建筑区划内的商品房小区;三是投资经营。
(1)家庭范围。对于家庭范围内的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以家庭承包经营户作为一个主体的话,家庭的财产是共有的。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也不一定全部是共同共有,因为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当然,这里面包含夫妻一方可以将自己婚前的房屋转给对方、约定房屋各自的份额。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继承前是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共有财产。
(2)建筑区划内的商品房小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但是这个权利并没有记载在业主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转让尽管含有此项权利,但不能单独计价,故无须征税。
(3)投资经营。投资经营可以共同购买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共同投资经营。如果是共同购买房屋的,按各自的投资额确定份额但约定不分份额的除外;如果不动产权属于投资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权虽登记在合伙企业名下,但是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合伙人因经营取得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虽然是共同共有,但是仍然存在按投资额确定享受权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