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指出:“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德发公司案的判决总体上体现了该会议纪要的精神,并对今后的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提出了如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