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法把自然人分为两类,一是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二是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这样分类目的在于区别个人的收入来源,仅限于税收征管的需要,实际上作为民事主体两者没有差异。

这里尽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实际上是指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个人投资企业投资者以及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其实都是自然人,应当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在有限合伙中,如果其中一个合伙人为法人,那么该法人应把取得的分红视为投资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样的非法人组织,就是《民法典》中所指的一些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如果采取的是公司制,当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采取的是合伙形式,那么合伙人自然人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实《民法典》中的农村家庭承包户,也是以个人形式出现的,如果有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或者承包土地经营所得,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户主,扣除标准应该参照个体工商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涉及,可能是考虑照顾农村农民的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