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合同书据
《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实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印花税。该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该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在《印花税法》附列中征税的合同类型和书据:合同主要包括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仅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仅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不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并且指出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等行为。也就是说,因这些民事法律行为所表现出的合同和书据,应该属于征税对象。
《印花税法》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明确了以下问题:(1)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在日常征管中,《印花税法》中提到的书面合同或书据,与《民法典》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书面形式合同的要求基本一致,但在使用范围上后者要大大多于印花税法中涉及的课税项目。对于如何判断是否为应税对象,主要是看书面合同或书据记载的对象是不是税法规定的对象。也可能存在一个书面合同或书据,记载的内容既有税法规定的对象,也有不是税法规定的对象,这时候就要依法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对象部分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