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用益物权征收增值税

  二、对土地用益物权征收增值税

土地用益物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增值税征税对象中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这个自然资源使用权一词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指对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现在《民法典》没有这个提法了。现行税法对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是不是这些用益物权都应该属于征税的对象?笔者认为,这个需要税法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予以明确。对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地役权是不是征税?如果对地役权征税,由于地役权使用合同可以约定费用,但其不能单独转让,地役权转让取得的收入不易界定,因此,可以借鉴商品房转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税法规定。如税法规定因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对土地用益物权征收增值税,还应该符合销售或者视同销售的条件。如果是把土地用益物权用于投资,则是销售行为。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税法上规定的无偿,能否用《民法典》上所说的继承(遗赠扶养协议除外)和赠与来解释?如果确定征税,又该如何操作?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详细的操作规范。